承兌匯票,相對于其他銀行業務來說是高風險業務,屬于變相的有擔保的貸款行為,一旦產生法律風險,輕則撤銷重來,重則血本無歸。但作為銀行不能因噎廢食,加強業務能力,將風險降到最低才是上策。
風險一:見票即付
銀行承兌匯票最大的風險在于虛假交易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《支付結算辦法》的規定,匯票持票人申請銀行貼現,應當持有未到期的商業匯票,且持票人應當向貼現銀行證明其與出票人、前手之間具有基礎關系,即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。銀行不能以簽發匯票是受騙為由,對抗合法的持票人。也就是說,即使銀行在簽發匯票后立即得知受騙的情況下,也仍舊要對持票人進行承兌。
風險二:刑民交叉
一旦發現虛假交易或交易不真實,涉及刑事犯罪,該筆交易中相應的票據就很有可能被法院判決無效,開票人與銀行之間簽訂的保證、質押等合同將面臨無效,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也可能無效。這樣的話,銀行承兌出去的資金就難以收回,損失應運而生。即使最終不構成刑事犯罪,對于銀行來說,貸款的償還都可能因刑事立案而被中止或拖延,甚至因貸款人信用危機造成更大的債務危機而最終落空。
建議一:確?;A關系真實性
在簽發匯票的時候,不僅需要像辦理一般的貸款一樣進行調查,還需要審核交易的真實性,確保安全簽發。審核交易真實性的注意點主要有以下幾個:
一是確保申請人提供的保證金及擔保足額有效;
二是簽發時務必對申請人提供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必要的形式審核,并在簽發時履行相應登記和查驗手續;
三是嚴格審查商品交易合同、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,確保申請人提供的均為原件且真實有效。
建議二:確保擔保真實
出票是創設票據權利的唯一票據行為,一旦出票行為完成,無論其審查是否全面,擔保是否有效,票據權利便有效設立,持票人就獲得了相應的權利。這樣就產生了一個擔保無效但出票依然有效的風險。實踐中,已有多起票據擔保行為無效,但票據行為仍然有效的案例。因此,在簽發票據時,應確保申請人提供的擔保真實有效。
建議三:確保保證金安全
承兌保證金是實現銀行利益的真金白銀。但近年來,卻出現保證金被法院查封凍結甚至被執行的情況,直接損害了銀行票據權益。匯票業務對于銀行來說,實為有擔保的貸款,而保證金則為一種金錢質押物。
目前,多數銀行的做法是要求申請人在開票行開立保證金賬戶,并向該賬戶劃入相應比例的現金作為出具匯票的擔保。這樣就產生了上述的風險。
為防止此類風險產生,建議銀行內部在收取保證金時直接將保證金賬戶名稱規范成“**銀行**公司銀票保證金”,并劃入內部賬戶,以阻止該筆資金任何形式的變動,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金錢質押。